歐盟《數字服務法》倒計時:超大平台各尋門路
即將到來的8月25日,對《數字服務法》(DSA)指定的17個超大在線平台(VLOP)和2個超大型在線搜索引擎(VLOSE)而言是個關鍵時點,因為它們即將承擔更嚴格的平台義務以及更嚴格的執法監管。
如果這19家平台公司(請見下述名單)在8月25日之前無法滿足歐盟《數字服務法》(DSA)的合規要求,將面臨高達全球年營業額 6% 的罰款。不僅如此,這些超大型在線平台還必須每年向歐盟委員會支付其全球年營業額的 0.05%,以支持 DSA 的執行。
作為歐盟「數字十年」努力的關鍵法律之一,歐盟《數字服務法》(DSA)旨在更好地保護用戶並增強問責制和透明度,解決虛假信息、廣告、未成年人傷害和非法內容等在線服務平台的內容問題。為確保《數字服務法》(DSA)的實施,歐盟委員會早在2023 年4月25日已經指定了 17 個超大型在線平台 (VLOP) 和 2 個超大型在線搜索引擎 (VLOSE),他們必須承擔比其他平台更多的義務,如主動分析和報告與內容排名工具和推薦系統等技術運營相關的潛在問題。
*類別:被指定的公司-VLOP(17個)---超大型在線平台
阿里巴巴速賣通、Amazon、蘋果應用商店、繽客、Facebook、Google遊戲、Google地圖、Google購物、Instagram、LinkedIn、Pinterest、Snapchat、TikTok、Twitter、維基百科、YouTube、Zalando
*VLOSE(2個):超大型在線搜索引擎
Bing
Google 搜索
表:2023 年 4 月 23 日,歐盟委員會列出的第一批VLOP和VLOSE名單
根據《互聯網法律評論》的跟蹤研究,19家平台公司正各施招數應對即將生效的VLOP/VLOSE義務,有的質疑規則,有的特立獨行,當然也有老老實實做好合規應對的,比如Tiktok。
*質疑規則:亞馬遜、Zalando拒絕被歸類為VLOP
2023 年 7 月 11 日,亞馬遜向盧森堡普通法院提交了一份請願書,對歐盟委員會根據《數字服務法》( DSA )將其平台指定為「超大型在線平台」(VLOP) 的決定提出法律質疑,並要求撤銷該決定。而就在亞馬遜提出挑戰幾周前,德國在線零售商 Zalando 發起了類似的法律訴訟,也同樣質疑其VLOP的稱號。
亞馬遜和 Zalando 發起的法律挑戰引發業界對DSA 適用範圍的重大質疑,特別在線零售商領域。
月活用戶數量的問題
作為 VLOP/VLOSE 進行監管的標準,是在歐盟每月擁有超過4500 萬活躍用戶。在這裡,DSA創造了一個新概念——每月平均活躍的服務接收者(AMAR)。由於「活躍的服務接收者」不一定是服務的(註冊)用戶,如何釐清「活躍」和「服務接收者」這兩個概念,以及在什麼範圍內、如何計算不同性質的平台——社交媒體、搜索引擎、在線零售等——的數量,目前還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歐盟委員會除了提供計算AMAR的具體指導之外,不同在線平台及其服務之間的提供商的劃分可能最終會在法庭上進行。
Zalando在AMAR方面的質疑包括:
(1)品牌、零售商和實體店直接向其客戶銷售的兩個項目的平均月活躍用戶為3100萬,低於DSA規定的4500萬用戶的門檻;
(2)其零售業務的用戶不應該被計算在內,因為DSA不適用於零售服務。
那麼,計算每月活躍的服務接收者(AMAR)就引出了另外一個問題:DSA是否適用於零售服務商?
DSA為什麼將在線零售商納入監管?
亞馬遜和Zalando都提出《數字服務法》(DSA)的適用問題:旨在解決以廣告為主要收入並傳播言論和信息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的DSA,為什麼要把基本不存在傳播有害「內容」的在線零售商納入進來?
歐盟行業負責人蒂埃里•布雷頓 (Thierry Breton)針對上述質疑表示,DSA 還解決非法或不安全「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問題,保護兒童免於購買不適合年齡或不安全的商品,並從電子商務平台上清除假冒商品。
歐盟委員會一位發言人表示,DSA「非常明確,其定義涵蓋所有向用戶展示內容的平台,包括銷售產品或服務,這可能是非法的。對於市場和社交網絡來說,非常廣泛的用戶覆蓋範圍增加了風險以及平台解決這些問題的責任」。
鑑於8月25日的DSA執行期限,歐洲普通法院對亞馬遜和 Zalando 的法律挑戰做出裁決只剩下很短的時間。如果法院維持指定,則這些公司遵守 DSA 的時間就更短了;但如果法院支持兩個公司的質疑、否決歐盟委員會的指定,那麼對於《數字服務法》(DSA)的實施來說,更是一個巨大的震動。因此,這兩個公司對DSA的挑戰將受到密切關注。
*合規準備:TikTok針對歐盟 DSA 的「非個性化」措施
以廣告業務為生的平台通過吸引用戶的注意力來賺錢,提高用戶參與度是其業務的核心 ,因而他們通常沒有動力為用戶提供拒絕個性化的明確選擇,但 DSA 改變了這一點。
作為受歐盟 DSA 約束的 19 家公司之一, TikTok在8月4日宣布,它正在致力於滿足歐盟DSA監管要求,通過創新措施建立新基準。
圖:TikTok發布遵守《數字服務法》(DSA)措施的聲明
歐盟的《數字服務法案》(DSA) 要求 TikTok 等流行平台為用戶提供查看內容推薦的選擇,這些推薦不是基於跟蹤和分析他們在平台上的活動——基於監視的實踐平台通常稱為「個性化」。因此,歐洲用戶選擇在 TikTok 上看到非個性化的「For You」內容,是其為遵守歐盟重新啟動的數字規則所做的準備工作的一部分。
歐洲 TikTok 用戶即將採用的算法選擇意味着,他們不會在 For You 和 Live feed 中看到通過算法選擇的粘性內容,而是根據平台人工智能的評估結果,通過跟蹤他們所有其他內容來最吸引他們。在該平台上,用戶將能夠選擇退出其基於監視的注意力定位。
平台上的搜索也將是非個性化的,這意味着用戶將看到搜索結果的排序是基於「他們所在地區的流行內容和他們喜歡的語言」,而不是為了吸引他們的注意力而選擇的結果。
*特立獨行:Twitter退出《虛假信息行為準則》引發的問題
Twitter(現在的X)在社交媒體中算是個例外,因為其平台體驗的核心一直是「非算法的feed」。關閉算法驅動的For Youfeed,Twitter可能仍然可以向用戶注入個性化的內容。因此,出於遵守《數字服務法》(DSA)的目的,Twitter可能需要更進一步,為用戶提供全面拒絕其個性化的選擇。
然而,Twitter似乎並沒有展示其履行義務的積極態度。根據近期一系列反常操作,有人由此猜測 Twitter 或將乾脆退出歐盟市場,而不願遵守 DSA。
Twitter的新老闆埃隆·馬斯克(Elon Musk)在解僱大部分負責「打擊虛假信息活動的法律和政策工作」的員工後,還於今年5月底宣布,將退出《虛假信息行為準則》(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該準則是歐盟委員會在2018年首次制定的一部自律性規範,2022 年 6 月 16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修訂版本,強化並增加了許多規則,邀請在歐盟運營的公司在6個月內簽署。重要的是,《虛假信息行為準則》將與即將實施的《數字服務法》(DSA)監管相結合,並對不遵守規定的公司處以巨額經濟處罰。
「系統性風險」在 DSA 中發揮着關鍵作用。第 34 至 35 條要求大型在線平台和搜索引擎(VLOP/VLOSE)定期評估和減輕非法內容、基本權利、公民話語、選舉進程、公共安全、性別暴力、公共衛生或其他領域的風險。
鑑於這份風險清單極其廣泛和模糊,為了應對不確定性,《數字服務法》(DSA)提供了建立行為準則的選項,在幾項條款中明確重申規範是自願的,使用了「軟法」的方法,同時,《虛假信息行為準則》將成為執行DSA的官方準則;然而,一些條款還表明,不參與或不遵守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DSA將這些「自願」文書與強制性和懲罰性硬法條款直接聯繫起來,並造成了一種「自願規則合法化」的趨勢——軟法創造了更強大的事實上的義務,這些義務越來越精確和規範,並授予更多權力,變得越來越類似於硬法。
顯然,Twitter 擬退出《虛假信息行為準則》展示出了這種模糊性和監管性質所產生的巨大張力——DSA第 35 條義務的模糊性和靈活性,使監管機構在調查和識別潛在侵權行為時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企業遵守正式自願文書所面臨的法律、財務和懲罰壓力可能引發人們對歐盟政府是否越權的質疑。
*各公司應對反映出《數字服務法》本身亟待解決的問題
年利達律師事務所全球科技部門合伙人 Guillaume Couneson表示,大型科技公司對這些措施的反應「可能會影響更廣泛市場的反應」。不同公司對於《數字服務法》(DSA)的挑戰、遵守或是置之不理,也從不同側面反映了該法案的特性。
《數字服務法》可以為我們的數字社會帶來明顯的好處,例如在內容審核和管理規定未充分解決的領域推廣有效的風險緩解措施;但同時,法案本身也存在許多問題,具體如何實施以及實施之後會產生什麼樣的非預期後果,將取決於政府、企業及消費者之間進一步的博弈。-(文:互聯網法律評論/鈦媒體)